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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掌上春城    06-08 22:02:54

2022年3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本辖区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致其鼻部骨折,手部面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审查全部案件情况,结合加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符合五华区检察院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会签的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适用条件,经审批,正式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程序。这是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在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相关案件,也是云南省首例。

所谓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监管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从中可以发现,推行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一方面针对的是轻微刑事案件,而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具有社会危害性小、以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主、和解可能性大等特点。最高检此前就已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也就是说,此举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促进“少捕慎诉慎押”有效落实。而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快速办理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也能缓解当下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办案质量,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行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的另一突出表现,是为了平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关系。有了赔偿保证金,可以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推进刑事和解,进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刑犯罪等案件,“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已是司法共识。与此同时,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提前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也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善治。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让“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现预期目的,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花钱买罪”的问题,避免给人“交钱免捕”的不良印象,就需要在执行中严格保证“程序正义”。譬如,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既要切实了解犯罪嫌疑人关于赔偿的真实意图,也要充分听取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诉求和谅解意愿;要严格限定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最好制定出可供参考的权威标准,防止扩大、避免滥用;要充分考虑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具体情形,优化程序和步骤,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等等。

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罗文忆    责任编辑:李丽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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