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司法行政部门减证便民,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出台《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实施。
《办法》共11条,包括设立依据、范围、原则、方式、方法及流程、监管、法律责任等部分。《办法》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分为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法律援助机构主动核查等3种方式。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时,应当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采用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方式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通过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及其家庭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此该信息只能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途径。通过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后,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出具书面的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办法》明确,加强受理、承办过程中的监督,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及承办人报告监督工作。在案件受理或给予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办法》规定,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示,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数据推送及受援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与合作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需求,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查询、使用。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申请人后,可以将其获取法律援助相关信息在服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公示30日。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受理标准,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得法律援助。(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