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吴洁)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今年11月7日起,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
今年8月28日起,云南省首批试点,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此次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进一步扩大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今年11月7日起,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公告》还提出,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全电发票试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