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王奕然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明确了救助基金在筹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救助基金将来源于以下7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根据《细则》,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按规定的程序垫付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在救助基金管理方面,《细则》提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账户,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