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扩大为机动车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在垫付情形上,除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外,还增加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实施细则》,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书面通知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说明。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管辖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对应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