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现在更是“听得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余活动在增多,噪音问题也随之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即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高音广播,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环境的。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
在他人午休、夜晚休息时间,在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影响他人休息的。
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经告知后不及时纠正的。
为招揽顾客,在经营场所外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者播放音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其他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温馨提示
1.搬动家中物品时,轻拿轻放,尽可能减少噪音;
2.深夜晚归时,避免行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
3.家里有小孩的,避免在家中大声打闹、嬉戏;
4.孩子练习乐器,调节好学习时间;
5.饲养宠物的,多予陪伴,做一名文明的铲屎官;
6.装修时,按照管理规定控制施工时间及噪音。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提醒广大群众:向噪音说“不”,从你我做起。养成文明习惯,为自己带来愉悦的同时,也给别人带去宁静。让我们美丽春城多一份静谧少一份喧嚣。(昆明信息港 记者合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