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领取两份工资,结果被文山市法院判赔47万元。
同时入编两个单位领工资
2011年,梁某通过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进入某科学院工作,成为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了聘用期限。
2016年,梁某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师范大学录用并且办理了入编手续,梁某未将入编情况告知科学院。
2017年,科学院与梁某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科学院工作服务期间,须为科学院完成包括申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在核心学报发表科研论文等科研任务,梁某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在完成以上科研任务后,可以提出辞职和调出。”
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于是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
2021年,梁某与科学院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问题申请仲裁,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文山市法院起诉。
两审均判决男子违约
文山市法院审理认为,科学院与梁某建立了人事关系,梁某在职期间又应聘到师范大学工作,领取两份工资,建立两个不同的劳动人事关系,并且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与科学院之间的约定,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梁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劳动法规定“同时打两份工”应支付违约金
人才培养,树德为先。梁某作为一名高层次人才,除自身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外,还应当以自己的言行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但梁某未能践行契约精神,未遵循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违背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应聘时,劳动者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应隐瞒在职事实。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也应对其是否在职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文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