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邓国梅 3月29日,记者从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获悉,修订完善后的《昆明市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印发。“红黑榜”设“红榜”和“黑榜”,4种情形可列入“红榜”名单发布,10种情形将列入“黑榜”名单发布。
据了解,为强化昆明旅游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2018年7月,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昆明市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试行)》,经试行,取得良好效果。按照《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旅整治办〔2023〕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行业规范化、品质化发展,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我市实际对“红黑榜”发布标准等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红黑榜”设“红榜”和“黑榜”。红黑榜发布对象为昆明市范围内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重点监管期限内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不列入“红榜”名单。对于列入“红榜”名单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在社会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列入“黑榜”名单发布的,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开展自查自纠,限期整改。“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发布当月有效。
4种情形符合红榜发布标准,有情形之一可列入“红榜”名单发布。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的;旅行社接待量排名前10位,且经核实同月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受到游客表扬(信件、锦旗等),并经核实同月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积极参与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并经核实同月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新增)。
10种情形符合黑榜发布标准,有情形之一将列入“黑榜”名单发布。纳入全省重点监管名单的;按照《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被扣6分及以上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同一个月内因负主要责任而产生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的;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发的询问、协查、投诉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拒绝、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旅行社、分社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新增);旅行社、分社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行社、分社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据悉,“红黑榜”原则上每月发布一次,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红黑榜”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随时发布或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