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对外国际交流活动,国家级、省级、县(市)区、乡镇甚至社区的重要节庆、会展活动中,都能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传播、交流的场景,非遗项目成为彰显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之美的窗口和名片。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申报与审批、绩效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将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传播与利用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云南省有“民族文化大观园”的美誉,在非遗文化的认定、保护和传承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也面临很大的压力。截至目前,云南省拥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7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25人。其中,傣族剪纸和格萨(斯)尔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686项,已建立起具有云南特色的国家、省、州市、县区四级名录体系,共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1万余项,一大批珍贵、濒危和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宗旨、原则以及非遗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民族大局的关系进行了深刻阐述,对保护工作的开展作出法律保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我国《“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了加强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加强非遗项目保护,加强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6个方面主要任务。云南省也先后出台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一系列通知、公告,加强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最新出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明确了资金补助的六类对象和范围。其中,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的支出,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每年按照健在传承人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传承人,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记录项目每个补助15万元以下;传承人研修、培训活动产生的支出,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以下,同一研培项目3年内只安排一次,一年安排10个项目。对于拥有686项省级非遗项目的云南省来说,每年拿出那么多真金白银来推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足见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力度。如果市、县区、乡镇三级也能拿出一定的配套资金,参照管理办法扶持非遗项目,全省万余项非遗项目将百花齐放、璨若星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项目,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都市时报评论员 马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