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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绿地、树木
昆明信息港    09-17 09:05:44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常有林 9月15日,记者从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获悉,《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15日—10月15日。

《实施细则》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旨在保护和改善昆明市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化品质、打造公园城市,建设“绿美春城”。其中明确,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热线、门户网站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对危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树木,认捐、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实施细则》对新建生活圈居住区绿地面积指标给出细化要求: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属于旧城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各级生活圈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层级控制指标的70%。各类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65%,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12米,各类广场用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

《实施细则》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工程绿化率进行审批,在项目竣工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进行规划核实,未达到规划核实标准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对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任主体单位纳入园林企业信用系统进行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超出审批时限或者未按原审定方案恢复,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毁城镇绿化或附属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做好取证、定损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的,应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砍一栽五”的规定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成活。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提出。信函方式,可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北门144室,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和宣传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方式,可将意见发送至503691287@qq.com。

编辑:周硕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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