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大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发布会上透露,洱海生态缓冲区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不仅要限期捕回、找回,还将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洱海是闻名遐迩的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是大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自1988年制定以来,经历了1998年、2004年、2014年、2019年4次修改,对洱海保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洱海保护治理持续推进,条例的部分内容也需要随着新的形势进行修改。2022年4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5次修改工作。
条例修改过程中,大理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深入调研,广开言路,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本次修改贯彻落实新理念、新法规、新制度、新部署的需要,与时俱进、上下衔接,实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洱海保护治理筑牢法治屏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湖泊保护的重要制度文件,均在条例中予以落实体现。
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将“一、二、三级保护区”名称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与“三区”对应衔接,增加了“两线”的表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新条例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生态缓冲区增加两项禁止性行为: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第十三条增加了第四款“造成洱海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内容。
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照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原则,以及实事求是、“一湖一策”的要求,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第二款 “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的内容。
据了解,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大理州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高原湖泊治理的安排部署,结合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公布施行,切实加大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增强全州广大干部群众的守法意识,切实强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深化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实效,推动全州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示范样板。(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杨维琦 文 通讯员赵一舟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