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化解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
厨师及帮厨应持证上岗
风险提示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自觉履行报备义务。自办或委托厨师承办的群体性聚餐5桌以上的,举办人(承办人)应提前10日内将聚餐时间、地址、餐次、人数、菜单、承办厨师、饮用白酒(主要是散装白酒)、是否使用醇基燃料等信息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填写备案表,领取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并接受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或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检查指导。
就餐人数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规模,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对规模大、餐次多、风险高的聚餐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
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承办厨师、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用流动水及时洗手。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帮厨工作。
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渠道并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时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不采购、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用发芽土豆、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鲜黄花菜、四季豆、东北油豆等加工制作食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饪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对采购的食品要认真检查,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
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等
加工制作菜肴应当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好的成品在常温下贮存不超过2小时。剩菜剩饭冷藏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应当彻底加热,确保食物中心温度在70℃以上。餐饮具要清洗消毒,区分使用、生熟分开。对宴席食用的食品,必须保存125克以上的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品应当加盖加膜存放,防止苍蝇、蟑螂、蚊虫等有害昆虫及老鼠等有害生物叮爬,宜采取冷冻冷藏等方式储存。农药、鼠药、兽药、除草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专人管理,与食品隔离保存,避免误食。使用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等做燃料、助燃剂的,盛装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警示语,形状、颜色、容积等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严禁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的容器同室存放,混用混放。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文明聚餐,不要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
宴席举办者要签订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办理酒席不攀比,适度即可、合理搭配、精打细算。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努力做到“光盘行动”,简朴食光、拒绝剩宴,争当抵制餐饮浪费的践行者、勤俭节约的示范者、文明健康的倡导者。
餐后发现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参加聚餐的群众发现聚餐活动有安全风险时,可以向举办人(承办人)提出意见,及时提醒其改正,也可以向乡镇(街道)报告或拨打12315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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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加工高风险食材
年关来临,因“杀猪饭”、婚丧宴请等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活动导致食品风险问题增多,涉食品安全以及误饮误食导致中毒事件偶有发生。为此,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发布《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预警通告》。
东川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发布《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预警通告》明确,“杀猪饭”、婚丧宴请等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宴席举办前10日内,在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委会食品安全员)处申报备案,填写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领取食品安全告知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将菜单交协管员审查,科学确定菜单。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本乡镇食品安全负总责,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对本村(社区)食品安全负责,要督促申报备案工作的落实,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工作。承办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
“杀猪饭”、婚丧宴请等聚餐活动,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雪上一支蒿等有毒中药材、野生干菌、冻菌及自行配制的药酒,发芽土豆、四季豆、新鲜黄花菜、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等高风险食材,不得加工食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慎食生血、凉拌菜等食物。
严禁在“杀猪饭”、婚丧宴请等聚餐活动中提供仅供自己饮用的自酿酒、药酒,不要饮用来路不明、色味异常的“酒”品,正在服用头孢类抗生素,高血压、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等的患者绝对禁止饮酒。注意妥善保管外用或者医用药酒,与食用酒要分开摆放,防止造成误食。聚餐过程中,尽量做到不饮酒或少饮酒。
不食用过期、变质、沉淀、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饮料,不自制饮料或在流动摊贩处购买饮料,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用具,不食用颜色不正常、变质或有异味的肉品,凉菜、熟食品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变质等措施等。(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