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徐俊 日前,《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昆明将成为全省首个、西部率先为民营经济立法的城市。《条例》共30条,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是昆明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的务实之策,是昆明市创建全国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试点工作的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昆明市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充分彰显了昆明市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稳定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激发民营经济人士助力“六个春城”建设,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昆明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施行,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压实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职责,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构建全市上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七大机制”。在服务保障方面,明确沟通、创新、诚信、督查反馈机制,推行“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制度,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加大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权利,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和服务民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严格履行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强化政府诚信。建立健全督查反馈,定期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明确容错、公平竞争、评价督导机制。对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依照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强化保障营经济组织的平等市场准入,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评价体系,民营企业家可以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