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来临,天干物燥,云南已迎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据统计,近三年全省发生在春季(2、3、4月份)的火灾占总数的37%。
案例:
4月10日下午3时32分,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中营社区发生山火,涉及村庄为谷家营村和中营村,当地居民表示风势较大,火势正向村庄方向蔓延,距离民房还有一定距离,明火和烟雾清晰可见。宜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组织近百余人扑火力量全力扑救并组织周边群众撤离到安全地点。4月11日凌晨2时50分,山火被成功扑灭。
昆明警方供图
4月12日晚,昆明市晋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2日下午4时许,晋宁区二街镇甸头村委会发生森林火情,火场周边无村庄及重要设施。昆明市、晋宁区全力组织力量开展火情处置和火场周边群众疏散工作,截至4月15日晚9时56分,明火已全部扑灭,转入火场清守。
3月9日晚8时,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张家坝村小组柴狗洞发生火情。经查,火情系焚烧枯草引发,7月31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23年1月20日晚9时,寻甸县功山镇尹武村委会五里冲村槽子头山发生火情,1月23日,寻甸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烧秸秆引发,3月2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3年3月20日14时,石林县石林街道办事处林口铺村委会和摩村“黑泥凹”处发生火情,3月20日,石林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焚烧地埂引发,4月18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昆明警方提示,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21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②依据第22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14条,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②依据第46条,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昆明信息港 记者合宇聪 昆明警方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