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昆明警方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断卡”行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昆明警方陆续公布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五个批次,共32人。现将名单总汇曝光,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警示案例一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38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
开卡银行:交通银行昆明翠湖路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李某某明知故犯,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和1部手机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办贷款,流转诈骗资金28万余元。现李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
朱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2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县旭东路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朱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名下的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期间,朱某某使用手机银行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8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三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4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李某某将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李某某协助取款4.8万元,获利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四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塘子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某某使用自己的1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诈骗资金4.75万元,其银行卡被冻结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五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X
户籍地:寻甸县塘子街道塘子社区
电话卡运营商:中国移动西山区广福路某营业厅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王某某以委托他人代办信用卡为由,将自己名下的两张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使用。该两张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使群众损失16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六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德著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倘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张某某将其名下1张银行卡出租给诈骗分子使用,并协助取款4.85万元,张某某获利1500元。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七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海子村委会
开卡银行: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某某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9.3万余元,张某某获利5897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879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八
曲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44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德著村委会
开卡银行: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曲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8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曲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九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新华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仁德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7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4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竹园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倘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转移诈骗资金72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一
任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51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骂秧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银行莲花池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任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58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某给予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二
杨某某,身份证号码:530***********59
户籍地:官渡区官渡街道秀英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体育城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杨某某为办贷款,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流转诈骗资金96万余元,致使受害人被骗15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三
柯某,身份证号码:530***********15
户籍地:官渡区前卫路
开卡银行:浦发银行昆明拓东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柯某为获取“好处费”,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柯某从中获得“好处费”3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柯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四
王某,身份证号码:530***********22
户籍地:官渡区永安路
开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王某为获取“好处费”,将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王某从中获利1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五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
户籍地:官渡区矣六街道普自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为获取“好处费”,将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流转诈骗资金两万余元,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李某某从中获利827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六
宋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0
户籍地:官渡区织布营村委会
开卡银行:交通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宋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流转诈骗资金33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2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十七
严某某,身份证号码:522121********7234
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
开卡银行:工行贵州省贵阳金融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严某某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办贷款,并帮助对方将涉案资金6万元进行取现。严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十八
戚某某,身份证号码:230709********0524
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丰丽街
开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东街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戚某某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协助取款4.3万元。戚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十九
张某,身份证号码:421081********2970
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团山寺镇
开卡银行:工行武汉洪福添美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办贷款,获利8500元。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十
洪某某,身份证号码:440508********1019
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街道
开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建营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洪某某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协助取款4.1万元。洪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十一
李某,身份证号码:530326********4691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待补镇
开卡银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南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李某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刷流水”办贷款,并帮助对方将涉案资金1.37万元进行取现。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十二
余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03********1519
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耳巷
开卡银行: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右营分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余某某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刷流水并帮助取现。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十三
郭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1********0368
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
开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斗南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郭某某将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其中一张银行卡涉案资金22万元。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十四
胡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51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北观社区
开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金江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胡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售并邮寄给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39万余元。胡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十五
刘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3X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建设社区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刘某某为“办理贷款”,使用个人信息办理对公账户并出借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同时协助转移诈骗资金6.5万元、取现5.5万元。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示案例二十六
保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8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
开卡银行: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保某某为“办理信用卡”,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10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二十七
冯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30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胜利社区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仁德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冯某某将名下1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他人转账,并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8990元,从中获利5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二十八
金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建设社区
开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昆明市巡津街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金某某在某赌博APP内参与网络赌博,获利600元,其充值、提现的金额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公安机关依法对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示案例二十九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33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王家和平社区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昆明华尔贝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转移诈骗资金5.3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三十
孙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1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南钟社区
开卡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城东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月,孙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转账,转移诈骗资金49万余元。孙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三十一
孙某某,身份证号码:532231****17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南钟社区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2月,孙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期间,该卡流转诈骗资金46万余元。孙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三十二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仁德镇建设社区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月,张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并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44万余元。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昆明公安根据涉“两卡”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对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正告所有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并主动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也希望各大通信运营商及各大银行
严格把控“两卡”业务
从源头遏制犯罪“苗头”
昆明公安将持续开展
“两卡”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广泛宣传发动全民反诈
向涉“两卡”线索发起猛烈攻势!
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 昆明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