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11月26日至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补充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相关内容,增设“城乡融合”一章,对城乡要素交换流动、村庄规划建设、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农村“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增加土地管理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内容;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合理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规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民办学校举办者、新闻媒体职责及学校依法履行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细化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明确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的划定程序,提出3项基本的划定要求,明确由州(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范围。此外,综合考虑入湖河道防洪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管控范围内11项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强化家庭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创造有利条件。此外,突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作用,规定学校要设立心理辅导室,聘请专业人员,为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