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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典型案例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06-26 08: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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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典型案例,彰显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与显著成效。

案例一

徐某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奎、曹某平联系马某昌、徐某春、孙某国(均已判刑),商议购买1.4万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被告人谢某荣等人前往云南省祥云县马某昌处接货、验货。谢某荣等三人在马某昌家中查验了毒品样品,因毒品尚未送达,三人离开途中被警方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

另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梁某康分别与徐某春、马某昌两度前往中缅边境,购入7块毒品海洛因。随后,其将毒品转运至大理州祥云县交给徐某春。徐某春与马某昌又先后两次携带其中4块重约1100克的海洛因运送至昆明市交给徐某奎、谢某荣贩卖。

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奎在昆明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刘某。二人驾车返回四川时,在四川省威远县遇警方设卡检查,当场查获净重352克的毒品海洛因。

在办理徐某奎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案遗漏了徐某奎2015年5月向王、刘二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52克的犯罪事实。经深入研判,原案还存在涉及其他漏罪、漏犯的重大可能性。为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函,要求其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妥善处理。2024年12月1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梁某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谢某荣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1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康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所判处的运输毒品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谢某荣、梁某康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1月2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徐某奎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全面审查证据原则,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确保申诉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坚实的证据支撑。同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及时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针对时间跨度长、证据调取难度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凝聚合力,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充分运用通话记录、活动轨迹、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提升惩治毒品犯罪的效能,筑牢禁毒防线。

案例二

特某甲运输毒品案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特某甲与李某伟(已判刑)接取毒品后,返回李某伟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二手车店。当晚21时许,特某甲邀约特某乙(已判刑)至该店,与李某伟、爬某会合。四人重新分装毒品后,采用特某甲驾车在前探路,李某伟、特某乙驾驶车辆运输毒品的方式,欲将毒品运往景洪市。当日23时30分,李某伟、特某乙在运输途中被警方抓获,民警从二人驾乘车辆后备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769克。经追逃,特某甲于2024年8月26日9时在勐海妇幼保健院落网,爬某则于2025年2月11日在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抓获。

2024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铁检分院)以特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13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特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某甲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注重对客观证据的亲历性审查,从通信记录、监控影像等碎片化信息中精准捕捉异常节点,成功追诉漏犯。针对追诉漏犯面临的取证难、到案难、审查难、认定难等问题,通过锁定关键证据、协调跨区域侦查协作、评估强制措施必要性等手段,打破刑事诉讼环节壁垒,形成“案件线索移交—侦查进展反馈—处置结果通报”闭环监督模式,确保追诉对象及时到案,提升监督质效。同时,注重提升出庭公诉能力,围绕揭穿被告人矛盾供述制定出庭预案,将庭前证据优势转化为庭审中的对抗优势,推动被告人认罪服判。

案例三

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岩某万与岩某扁商议共同出资购毒,由岩某万联系毒品卖家。当日,岩某万和岩某三(另案处理)分别联系被告人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岩某三通过微信向佐某转账750元,并委托岩某万捎带所购毒品。次日清晨,佐某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农贸市场门口,将岩某万、岩某三购买的毒品交付给岩某万。随后,岩某万、岩某扁搭乘出租车返回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班章村委会。6月26日10时22分,民警在班章村委会新班章村开展工作时,对岩某万、岩某扁乘坐的出租车进行例行检查,当场从该出租车后备箱里岩某万衣服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四包,净重66.06克;从岩某万右脚穿戴的袜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粒,净重1.3克。

另查明,被告人佐某因另案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2月21日被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3年4月7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佐某犯贩卖毒品罪,岩某万、岩某扁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13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细化补充侦查提纲,积极推进核实涉案人员身份、补正瑕疵证据等工作,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筑牢了证据基础。审查案件时,检察官将审查重点聚焦于毒品上家相关证据收集,及时发现漏犯线索,成功追诉了已判刑但未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毒品卖家,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针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定性,检察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在案证据,精准辨析行为性质,有效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四

刘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毒贩罗某大(另案处理)商议毒品交易。5月3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红河州弥勒市高铁站附近,从罗某大处购得三个旅行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刘某指挥被告人万某、张某驾驶租赁的越野车前来接应。三人将毒品装入越野车后备箱后,由刘某驾车在前探路,万某、张某驾车携带毒品紧随其后,企图将毒品运往湖北省仙桃市。当日凌晨2时45分许,警方在汕昆高速师宗服务区展开抓捕。张某为逃避侦查,驾车撞击执法车辆,并在高速路上逆行逃窜。逃跑途中,万某将3包麻古丢弃,并在曲靖市师宗县一工业园区弃车逃匿。5月3日9时许至5日12时,警方在汕昆高速师宗县收费站前县区路段陆续寻获被丢弃的毒品麻古共计20195.69克。案发后,万某、刘某分别于5月3日、6月18日落网,张某则于2022年8月26日投案自首。

2022年4月29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万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追加起诉。2023年6月2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万某、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某死刑。

典型意义

在办理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同步介入、全程引导”的工作模式,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以外围客观证据为重点,协助制定针对性强、逻辑严密的侦查策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通过引导侦查拓宽证据收集思路,深挖线索扩线侦查,查清涉案毒品来源,成功追诉毒品卖家。在审查起诉环节,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继续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确保对重大毒品犯罪依法严惩。同时,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科学提出量刑建议,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案例五

赛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赛某系吸毒人员。2022至2023年间,赛某在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辖区内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3年5月25日,民警在赛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86克。

2023年9月12日,临沧市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以赛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耿马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赛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赛某不服,提出上诉。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提出抗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4年8月2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零星贩卖毒品案件时,针对涉案毒品已交易、吸食或毁损,实物难以查获的问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各类证据,涵盖资金往来明细、通联数据等,夯实证据基础,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筑牢根基。秉持严格证据审查标准,结合客观证据,精准认定贩卖行为性质与毒品数量,还原案件事实全貌。同时,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针对发现的裁判错误,运用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保障司法办案公正严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案例六

张某母运输毒品案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母受魏某努(已判刑)指使,驾驶摩托车载李某改(已判刑)运输毒品到普洱市澜沧县,将毒品转移至魏某努、李某冲(均已判刑)驾驶的车辆上。随后张某母离开现场。魏某努、李某冲和李某改驾车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车辆后排座位查获1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0320克。同年9月28日,张某母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母与李某迫、石某儿、张某药、李某儿(四人均已判刑)受他人邀约,驾驶摩托车前往澜沧县中缅边境接取毒品。在交易过程中,张某药等三人在交货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16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64065克。2018年5月19日,同案犯李某迫落网。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母被抓获归案。

2022年12月2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母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作出后,张某母未提出上诉,该案进入复核程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发现一审未依法为身为少数民族的张某母聘请翻译人员,严重影响其诉讼权利行使,依法裁定将案件发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过程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控张某母2018年运输毒品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仅认定张某母2017年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2023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将原刑罚调整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作出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4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母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母犯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定职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人民法院未正确采纳指控意见而重罪轻判,应依法监督纠正,提出抗诉。既体现完整指控犯罪、确保罚当其罪的公诉追求,也彰显维护司法公正的诉讼监督者职能。同时,加强请示汇报,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下级检察机关及时通过抗前请示,加强案件上下同步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抗诉主导作用,明确补充证据方向,通过上下一体接续抗诉、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抗诉工作质效。

案例七

高某祥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放火案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高某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普洱市景东县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价格为每颗25元至100元不等。经查,被告人高某祥通过3个微信账号及绑定的5个银行账户,累计收取王某某、鲁某某等8人毒资511,729元。其中,绑定了被告人罗某周中国农业银行卡的微信账号,在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高某祥用于转账交易,收取毒资金额达441,063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祥因与被害人黄某华存在矛盾,蓄意放火焚烧其小型轿车,致车辆头部严重毁损,经评估损失价值33,025元。

2023年5月6日,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祥犯贩卖毒品罪、放火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高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高某祥毒资511,729元上缴国库。高某祥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高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24年7月17日,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周犯洗钱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3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判处罗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罗某周服判,未提出上诉。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从资金异常情况着手分析挖掘洗钱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毒品下游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实现对毒品犯罪网络的全链条打击。同时,通过听取意见、案件会商等方式,助力侦查机关及时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有效提升侦查办案质效。此外,在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毒品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凝聚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案例八

秦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3年1月初,被告人谌某林与丈夫安某(已判刑),经侯某帅、陈某均(二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秦某、杨某华、石某伟等人层层联系并查验毒品样品后,筹集毒资向境外毒贩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1月5日,侯某帅、安某、石某伟、秦某、杨某华驾车前往重庆市大足区进行毒品交易,侯某帅与安某接货后被抓获,警方从二人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8269克,其余人员携带毒资逃离现场。当晚,秦某将131万元毒资转交给谌某林,被其支配使用。2024年4月至10月,涉案被告人相继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谌某林用毒资购买的一处房产,并追缴毒资67,600元。

2023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秦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1月26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华、石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谌某林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杨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石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谌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依法没收谌某林使用毒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处房产,以及追缴的毒资67,6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审查证据,针对毒资流向与漏犯问题,精心制定讯问策略,成功突破关键口供。积极与公安机关开展沟通协作,指导侦查,顺利追诉涉案人员。依法查封涉毒资产、追缴毒资,实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并有效摧毁其经济基础。面对被告人不合理的罪轻辩解,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犯罪关键环节的通联时间线,结合行动轨迹等在案证据,有力驳斥被告人辩解,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精准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九

沈某楠贩卖毒品案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楠通过他人介绍或直接与吸毒人员联系,以35元、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三次向杨某、商某、姜某文、余某飞等4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过程中,沈某楠通过微信收取购毒资金后,迅速将资金转账给上家张某平(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张某平收款后,将毒品藏匿于特定地点,由沈某楠或购毒人员前往取货完成交易。

2023年12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智慧毒品案件监督平台”发现,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沈某楠涉嫌贩卖毒品案存在监督线索,遂会同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案情,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宜良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9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9月5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楠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15日,宜良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沈某楠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作出后,沈某楠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深挖大数据资源潜力,依托智能化监督平台,精准抓取重复存疑不捕线索,串并分析挖掘潜在关联案件。线索发现后,上级检察机关发挥业务指导核心作用,通过案件评查、会商研判等,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串并分析多起涉毒犯罪事实,梳理共性特征与内在联系,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同时,整合智能监督模型与检察业务办案系统,构建“前科预警+智能跟进”双轨监督机制,实现线索筛查与办案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编辑:上官艳君    责任编辑: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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