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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    07-09 15:47:59

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6月9日,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对备案对象、备案时间、备案方式、法律责任、咨询方式等进行了说明。为更好地指导我省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开展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云南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预计7月14日前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前向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说明情况,阐明备案逾期的原因并明确能够履行备案手续的具体时间。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材料准备

应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扫描件(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六)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七)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八)承诺书扫描件(九)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四、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1-63902424(来电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编辑:李丽朱    责任编辑: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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