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有市民发现昆明街头有商户售卖人工养殖的鳄鱼蛋和鳄鱼苗,质疑个人是否可以饲养鳄鱼,担心鳄鱼逃逸带来危险。
市民担心个人饲养的鳄鱼逃逸伤人
7月8日下午四点半,记者来到霖雨路一家餐馆门口,鳄鱼肉广告十分醒目,一旁的桌子上放着3个鳄鱼蛋,透明的塑料盒里装着3条鳄鱼苗,它们探着脑袋,趴在水里一动不动。不少路过的行人停下脚步,好奇地询问商家鳄鱼苗的情况,有的还拿出手机拍照。
该店铺的负责人尹先生介绍,他在老家腾冲做鳄鱼养殖已经10多年了,后面延伸出做鳄鱼肉餐饮。该店一个月前开业,主营鳄鱼肉米线、鱼肉粑粑等小吃,鳄鱼蛋和鳄鱼苗只是附带售卖。“我们基地养殖的鳄鱼主要有暹罗鳄、尼罗鳄和湾鳄,每天的鳄鱼肉都是从老家宰杀好,送到昆明。”
尹先生说,售卖的鳄鱼蛋未受精,可以食用,30元一个。这几条鳄鱼苗出壳两个月,300元一条。“每天询问的路人很多,有的还会伸手摸一摸小鳄鱼的背脊。一个月来卖出去10条左右,主要是年轻人购买。鳄鱼对生长环境要求很高,尤其是水温,而且食物要投喂生肉,比如鸡肉、猪肉等。”
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女士说,她今天路过该店,看到鳄鱼苗觉得很新奇。“以前在昆明市场见过,还特意拍了照片。但我本人不会饲养,毕竟是鳄鱼,还是有一定危险,而且饲养注意事项很多,很麻烦。”
“个人能不能养鳄鱼?”市民李女士称,她担心个人饲养鳄鱼后,中途放生,或者鳄鱼逃逸怎么办。“虽然是人工养殖的鳄鱼,但也具有攻击性,如果逃逸后伤到人要怎么追责?个人购买鳄鱼需不需要报备,我还是比较关心监管问题。”
渔政处:鳄鱼不允许私自放生
个人是否可以饲养鳄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针对一系列问题,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渔政处负责人介绍,人工养殖的鳄鱼来源合法,个人可以饲养,但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且饲养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防范鳄鱼逃逸。
能否将鳄鱼当作宠物饲养,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建议饲养。“因为即使是人工养殖的鳄鱼,同样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生态破坏性,一旦逃逸不仅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险,还会给周边水生体系带来影响。此外,鳄鱼属于外来高危险性物种,不允许私自放生,建议交由专业动物保护机构处理。”
律师:商业经营的鳄鱼饲养需要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许可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张云龙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鳄鱼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只有获得国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驯养(一般为科研机构、动物园,个人以宠物形式饲养基本不可能)。
用以商业经营的鳄鱼饲养也需要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许可,满足建设、技术等标准的,才可驯养繁殖。
此外,张云龙表示,人工饲养的鳄鱼也不能随意放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杨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