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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出台实施——制度化常态化监督彰显刚性和实效
昆明信息港    09-07 10:38:52

再次修订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办法》的出台实施,将使今后专题询问工作更加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提升昆明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长效性。

专题询问办法启动二次修订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定方式。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早在2013年10月就制定了《办法》,并于2016年11月进行了首次修订。今年,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再次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工)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专题询问工作中积极探索,已形成全过程满意度测评、全链条闭环式监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为将实践经验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制度规范,需对昆明市专题询问的创新实践进行总结提炼,使其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增强我市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长效性。”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庆平说。

形成完整监督体系构建问责链条

记者对比修订前后的《办法》发现,现行《办法》共24条,修订后共23条,减少1条,主要根据2024年修订的监督法和监察法,拓展了监督对象与法律依据,将市监委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完整监督体系,并明确专题询问可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其他报告进行。同时,再次修订后的《办法》重构与细化了专题询问程序,将流程步骤扩充,把实施专题询问的步骤调整优化,新增了“满意度测评”双环节。

为保证专题询问的严肃性,体现询问刚性,《办法》明确,不得事先将询问问题告知被询问机关或部门。要求调研需形成正式报告并梳理热点问题,作为提问参考;新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调研”,增强专业性。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注重询问会机制创新,将“一问一答一测评”模式写入《办法》,突破仅在会后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测评的做法,并严控专题询问答复质量,要求把握好询问、追问环节,避免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照本宣科,影响专题询问的质量和效果。要求被询问人“开门见山,不得以汇报成绩代替回答”,主持人有权制止无关答复。

《办法》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其中明确了阶梯式问责程序。规定被询问人每答复完一个问题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问题答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询问机关或部门要在专题询问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此项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经“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会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对询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适时对询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被询问机关或部门重新办理,于6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视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程序。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反馈被测评单位。专题询问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构建起“测评—整改—再测评—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的问责链条。

专题询问选题来源多元渠道宽

再次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人采取主动报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等方式产生。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如需要询问的,可将询问问题转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委、市法院和市检察院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到会说明情况。

为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办法》提出,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形式,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同一选题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方案一经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被询问机关或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

再次修订《办法》,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优化选题机制与监督合力,不仅使专题询问的选题来源多元化,还拓宽选题渠道,明确专题询问的选题应当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选择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委员会”),在每年11月底前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选题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研究,请示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特别是新增“各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提出议题建议的内容。

在《办法》新增的第十三条中记者看到,有关委员会可拟出专题询问重点的六个途径,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的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关委员会围绕询问的议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在完善信息保密要求方面,新增第十八条,细化免答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不作答复。

《办法》也对宣传报道、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作了微调,并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出修改调整。“再次修订后的《办法》将确保专题询问在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刚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编辑:文丽荣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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