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9月22日,《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自2008年制定、2012年修正后进行的又一次修订,旨在适应新形势下种业发展需求,为我省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修订草案共8章44条,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服务与扶持、法律责任等。
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对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品种审定与登记方面,对《种子法》规定的品种试验管理、标准样品管理、应当撤销审定的情形、引种备案、需要停止推广销售的引种品种情形、品种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在种子生产经营方面,明确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等。在种子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进行种子质量抽检。在服务支持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统筹相关资金予以扶持。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提出多项修改意见。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 “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现代种业,推动种业振兴”表述;为发挥云南种质资源优势,提出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将云南建设成为农作物种质资源大省和特色种业强省”。在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评价方面,增加关于“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平台,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评价”的内容。在品种审定与登记方面,增加关于“综合性骨干品种试验站和展示示范站建设”的内容。扶持政策方面,增加“实施品种推广后补助等激励性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种业领域金融产品,加大对种业信贷支持力度”等表述。增加种业合作交流、种业人才培养等内容。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云南日报 记者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