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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昆明信息港    10-15 08:37:46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小型客运船舶应当坚持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船舶。在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鼓励使用绿色环保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小型客运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材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信息或者材料: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船舶不低于36客位;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运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信息;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船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航线和停靠点;安全生产、防污染及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

《管理办法》明确,小型客运船舶船员应当依法持有合法的证书。小型客运船舶应当按照备案的航线(水域)、停靠点开展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船舶相关证书核定载客定额运送旅客,不得超载。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法人变更、航线变化、歇业、终止经营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说明或者警示:不适宜乘船的群体、人员;正常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上船;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

《管理办法》明确,小型客运船舶在航行、停泊时,应当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法排放、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编辑:甘凌菲    责任编辑:钱嘉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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