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下住户认为楼上住户挪移物品噪音大、有敲击声,楼上住户则称是“孩子打球”所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闹上了法院。居家生活产生声音本属正常,相邻住户之间也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与容忍义务,那么,噪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属于“不可再忍”的范畴呢?
【案件回顾】楼上传噪音持续多年
原告张亮诉称,自2016年起,楼上住户陈童家中持续多年传出吵闹、跑跳、推拉桌椅、碰撞等巨大噪音。该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经沟通后仍未改善,最终导致其无法在原房屋正常居住。故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求:一是要求陈童出具书面道歉;二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三是赔偿因噪音引发焦虑状态产生的医药费,以及外出租房、住酒店的相关费用。
被告陈童辩称,针对张亮提出的“家中拖拉椅子声音过大影响休息”这一问题,已采取两项改进措施:一是为桌椅加装毛毡脚垫;二是将孩子使用的金属椅子更换为木质椅子。但他同时表示,家中虽会因运动产生碰撞声,但均发生在不影响他人夜间正常休息的时段内。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偶发的正常声音,而张亮并无证据证明这些声音超出了国家标准。
此外,陈童认为,张亮主张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且其提交的证据既与本案争议无关,也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明确不同意张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关键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亮与陈童系上下楼邻居,双方为相邻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童在使用楼上房屋期间产生的噪音,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进而影响了楼下张亮的正常居住使用。
法院认定,根据张亮与陈童的沟通记录及微信群聊天内容,可证实两点事实:一是陈童曾自认因运动产生的噪音过大,对邻居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二是该运动行为并非偶发。法院指出,运动不属于楼房住户的日常生活必要行为,同楼邻居对此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故判定陈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张亮提交的相关证据,酌情判决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噪音审查从三方面考量
噪音问题是困扰楼房住户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噪音问题导致邻里之间关系紧张、升级对抗甚至对簿公堂的新闻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关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即有容忍义务,如行为人的行为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音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从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三方面进行考量。
就行为种类而言,所谓住宅,顾名思义是居住所用处所,因此在住宅内的相关行为应当是与居住生活有直接关系的行为。居家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小幅度、轻微动作的运动,但如拍打篮球、踢足球、跳绳等大幅度的运动明显不应在住宅中进行。
就行为强度而言,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物品掉落、碰撞、拖动等行为产生的噪音。而上述噪音如果超过了一定强度,也属于超过合理范围,如虽偶尔产生噪音,但噪音声响较大,又如频繁挪动座椅、室内穿高跟鞋步行等虽然行为烈度较小,但持续不断产生噪音,也会影响生活安宁,应属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
就行为的时间而言,日间活动较多,故产生噪音的可能较大,且日间环境噪声比较大,故注意义务可以相对放宽,但夜间需要安静环境休息,故应当充分注意其行为,不应产生过大噪音。
远亲不如近邻,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相互体谅,也需要住户自己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妥善自我约束。即使产生纠纷也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共同建设和谐友善社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帅、蒙向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