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在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同时,着眼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体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和修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进一步压实了湿地保护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
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明确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明确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涉及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须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意见。
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方面,条例要求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向湿地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等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云南日报 记者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