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方面迈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在防范、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办法》提出,各级政府要压实属地责任,实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建立基层监管网格制度,实现动态巡查、快查快处、举报奖励、责任追究全链条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统筹职责,负责组织排查废弃矿井、查处无证或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重点防范民用爆破物品流入“黑市”,依法打击非法采矿和妨碍执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检查并移交违法线索;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电力、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织密监管网络。
《办法》明确,对“无证开采”“擅自启封废弃矿井”“以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等十类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暴力抗法、公职人员参与或充当“保护伞”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在监管机制上,《办法》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实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零销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巡查。
为防止废弃矿井成为盗采“死灰复燃”的隐患,《办法》要求实行永久性封堵或炸封措施,并对破坏封堵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则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矿区范围内历史井(硐)进行全面排查封堵,建立联防机制,防止权属交界区域成为监管盲区。
同时,《办法》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要求矿产品来源必须合法,严禁无合法来源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对监管失职、包庇纵容、隐瞒不报的部门和人员,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开屏新闻 记者杨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