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拟分为5级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信用体系,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至4月23日。

《管理办法》提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道路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应当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公告的最终信用等级。

其中,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以下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不得推荐或者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先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等荣誉称号。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约谈信用主体及主要负责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减分等措施;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加大审查力度;对新申请、许可到期延续申请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等,加强审慎性审查;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国家规定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使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编辑:吕宇  责任编辑:劳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