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已于3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云南省档案条例》于1997年首次制定实施,2007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9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个专章,围绕档案管理、开放利用、数字化建设、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完善。
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及相关单位职责,推动形成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档案工作机制。同时,结合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实际,首次规定加强云南“三个定位”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首次要求收集、整理和保护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首次提出做好具有云南地域特色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在社会公众关注的档案利用方面,条例明确,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材料的利用者,可以依法查阅国家档案馆已开放档案;档案馆应通过阅览、复制、摘录等形式提供服务,并推动线上线下融合,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实现“百姓少跑腿、档案多跑路”。
条例还提出,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这意味着今后群众和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电子档案应用场景将进一步拓展。
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对档案移交、保管、鉴定、销毁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形成档案的归档责任、移交责任;明确了向不同级别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规定期限和范围,并规定了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的情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规定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备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提出了定期鉴定保管期限届满档案的要求,规定需继续保存的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需销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织牢织密安全防线,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下一步,围绕条例实施,我省将广泛组织学习、开展法治宣传、组织专题培训、完善配套制度、抓好贯彻实施,推动云南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