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和任免名单 (202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和岸线、围垦河道、填埋河湖。”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修改为“应当依法做好”;将第二款中的“应急方案”修改为“应急预案”。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有毒污染物”修改为“有毒有害污染物”;在第四项中的“堆放”后增加“贮存”;将第五项中的“使用禁用的农药”修改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批准《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云南省16个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关于新一届人大换届选举时间
全省16个州(市)新一届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安排在2027年一季度完成。
二、关于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
全省16个州(市)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与本届相同,保持不变。
三、关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全省16个州(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与本届相同,保持不变。
关于罢免洪维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云南省选举产生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洪维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罢免洪维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
任命刘辉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免去蒙冬梅的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决定任命名单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长王予波提请:
决定任命陈杰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任免名单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宏伟提请:
免去吉军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肖勇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郭婷婷、张鑫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高洁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郑进华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免去其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沈洋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刘娜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严岱为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相军提请:
免去刘廷梅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李曦民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其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谢继新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张稳为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