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实施细则规范普惠型养老机构管理
近日,由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昆明市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规范全市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运营、监管及退出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型养老服务。
符合条件可自行申请认定
《细则》明确,普惠型养老机构是指体现社会公益导向,在政府支持下,以保障广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收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规范、优质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备养老机构资质,自愿申请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养老机构。
申请认定普惠型养老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基本运营标准的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床位数不少于10张(含)。运营满1年(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条件。
存在未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手续不全的,存在重大消防、食品、安全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服务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存在虚构床位、虚假入住、虚报运营数据套取补贴的,违规收取高额押金、违规涨价、强制捆绑收费的,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拒不接受普惠定价参考范围和政府监管等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普惠型养老机构实行价格管控
《细则》明确,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认定承诺落实普惠床位数量,不得擅自缩减普惠床位规模。严格执行普惠床位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各项明细收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同时,普惠型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前,应向老年人或其家属说明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兴办普惠型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其中参考区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联合设置后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在指导价区间范围内的已认定普惠机构要在标准公示后1个月内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确认新的收费标准或退出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
普惠型养老机构在定价或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经承诺公示,不得随意上调;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备并公示。各养老机构不得对普惠型床位服务对象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普惠型养老机构可享扶持政策
对认定为普惠型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可申领普惠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等;在公建民营委托运营、项目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星级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在人员培训、专业指导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保障。租赁房屋举办的普惠型养老机构,鼓励各地通过协调业主、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租金减免优惠。
《细则》明确,普惠型养老机构将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存在未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认定,骗取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的;擅自改变服务性质和用途,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擅自减少普惠床位、将普惠床位转为市场化床位的;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未消除的,拒不接受监管、不按要求报送运营信息的;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超出政府指导价违规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未完成整改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