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三部门发布2026年三季度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昆明信息港讯 日前,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发布2026年三季度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2026年三季度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今日头条账号“文笔”发布“昆明太平新轨”相关文章,内容涉及大量不实信息,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西山区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删除相关不实信息链接。
2.微信公众号“观钦”发布多条AI生成涉昆明防汛不实视频及图文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注办法》等相关规定,五华区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删除相关不实信息链接。
3.微信公众号“虫二说房”“昆明橙子说房”、微信视频号“后半场样样好”,发布涉“五华区西北新城学位调整、校区办学”等无依据的不实信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五华区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删除相关不实信息链接。
4.抖音账号“锤承恩”发布涉昆明城市内涝视频内容,经核实,该视频内容严重失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五华区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删除相关不实信息链接。
5.一网民在某平台发视频称“云南26年的中考分数线出来了”“550分到680分省重点高中随便上”“450分以上普通高中也可以去冲一冲”。经查,视频发布者刘某出于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的目的发布此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昆明警方依法对刘某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6.一网民在某平台发视频称“昆明一小区凌晨失火,明火沿外墙上窜从19楼烧到20几楼,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视频显示消防救援局调派9车46人赶赴现场扑救,疏散楼栋被困人员,当天凌晨5点明火被扑灭,起火原因正在调查。”经查,视频发布者李某某出于吸引流量、博人眼球的目的发布虚假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昆明警方依法对李某某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7.网民李某某在某平台发布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一处民房倒塌消防员在现场救援和一个小女孩被压在废墟中的视频,并配文称“墨江地震纪实:震撼瞬间#”。经查,李某某为博眼球增加流量,利用“文心”AI将网上找到的视频和文案拼接后生成一个关于墨江地震后的现场视频,随后进行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昆明警方依法对李某某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8.一网民在一段关于尼泊尔发生泥石流灾害相关视频内容下评论:“希望所有的不幸都由中国人承担。”经查何某某之前曾发布“中国现在每年还有五十万人饿死冻死”等谣言。何某某先后多次在抖音视频内容下发布不当评论及虚假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嫌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昆明警方依法对何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9.昆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超范围收集消费者保险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省金融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开展四部门联合检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多平台投放广告,以帮助消费者解决债务问题为噱头开展宣传。消费者点击广告页面后,页面会自动跳转至信息采集界面,以此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到的信息经公司行政人员整理处理后,分派给销售人员,用于电话推销助贷业务。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信息收集行为已取得消费者同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0.昆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情形。经现场核查,涉案企业属于助贷机构。为拓展助贷业务,该公司与另一家独立助贷企业合伙开展经营、互相交换客户资源,将包含消费者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房产、车辆等内容的信息文档,由财务人员定期分发至销售人员,用于开展助贷业务推销。当事人获取、使用上述信息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生活造成严重干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1.昆明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频繁拨打贷款推销电话,严重干扰个人正常生活。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开展三部门联合执法。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利用员工张某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助贷业务。张某此前任职于房地产企业,掌握大量购房者信息,涵盖消费者姓名、手机号码、公积金缴纳情况、房产信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以文档形式存储在财务人员电脑,后被拷贝至前台电脑,营销团队销售人员还将信息手工抄录至工作笔记本。在未获得消费者许可的前提下,销售人员逐一拨打电话推销助贷业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2.云南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欺诈消费者、超范围经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省金融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推销助贷产品时,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推销话术招揽客户,对外谎称本公司是“银行签约中心,与48家银行委托合作”“银行线下审批中心”“招商银行汽车金融部”“中银助贷中心”等。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银行机构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也拿不出相关合作签约文件,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和银行存在合作关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3.昆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借助天眼查、集团管家等应用程序采集生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由财务人员打印后分发至销售主管,再由销售主管分派给业务员。业务员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拨打客户电话推销助贷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4.昆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使用“号码魔方”软件,选定地域、号段批量生成消费者联系电话,再将号码导入“腾讯EC”软件。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该软件拨打推销电话开展助贷业务,同时利用软件完成通话跟踪、客户反馈记录、业务办理情况统计等工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