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2.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及时总结我市参与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的经验,以生态环境损害案例实践为重点,建立市级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5.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4.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造成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经过认定的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监测检测、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等合理费用。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按照国务院授权,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市政府管辖,符合适用范围和追责情形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提升我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能力建设,推进评估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规范管理。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的制度优势,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同步开展工作的联动机制。
(五)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探索在我市律师协会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第三方调解。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市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等相关制度规定。鼓励法定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管理办法。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缴入市级国库,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自2019年起,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抓好贯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大意义,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若多个部门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市政府指定管辖。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具体负责组织对涉工业企业造成的水、大气、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科研项目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和指导开展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政策及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牵头制定出台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保障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耕地、矿产资源、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渔业、畜牧、种植业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林地及其主管的重要湿地、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其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地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滇池和出入湖河道、滇池水体、渔业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全市人体健康环境危害因素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环境与人体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市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三)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安排。各成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要统筹安排、优先考虑、予以倾斜,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推进和落实。
(四)鼓励公众参与。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赔偿磋商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