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统一在“昆明市学考网”(www.kmzky.cn)填报志愿。
1.报考主城区普高学校,采取“估分填报志愿”和“见分征集志愿”两种方式填报志愿。
(1)估分填报志愿:8月1日—5日,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学校组织考生在网上进行估分填报志愿及志愿信息确认。
提前批次招生学校录取,“民族班”、“阿诗玛班”设置2个平行志愿,“郊县班”、外语类学校和空乘特色班设置1个志愿。
第一批次一级一等高(完)中录取,设置“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和“调剂志愿”,共3个志愿。
第二批次其他一级高(完)中(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录取,设置“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和“调剂志愿”,共3个志愿。
第三批次一般普通高中(含民办)录取,设置4个平行志愿。
(2)见分征集志愿:第一、二、三批次录取公费生时,每一批次估分填报志愿录取结束后,组织1-2轮见分征集志愿填报,征集设置2个平行志愿,达到本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但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网上补报学校志愿,并到县(市)区招考机构进行志愿信息确认。
2.郊县(市)区考生报考本地普通高中,按当地招考机构的规定填报志愿。
(二)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院校招生统一在“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www.ynzs.cn)填报志愿。8月1日—5日,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学校组织考生在网上进行估分填报志愿及志愿信息确认。
(三)考生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上报招考机构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报考志愿。
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全市普高学校招生统一实行网络录取,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升学成绩择优录取,按志愿已投档录取的考生,不得重复录取。考生一经录取后自动生成电子学籍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同一城市普通高中学校之间不得办理转学的学籍管理办法。考生不得到非录取学校就读,凡在非录取学校就读的,一律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二)根据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考成绩统计,分别划定主城区一级高(完)中、主城区普通高中和各郊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的最低控制线,经市招委批准,向社会公布。
1.主城区一级高(完)中最低控制线作为主城区第一、二批次录取学校的录取控制线;
2.主城区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作为主城区第三批次录取学校的录取控制线;
3.各郊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分数不得低于本地录取最低控制线。
(三)完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政策。
1.2017年小学升入初中时参加划片分配入学(《入学通知书》盖有“定向生”章),并在初中阶段未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学生,可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录取。
2.2020年,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划出公费生招生计划55%招收定向生,将主城区初中学校合并组合为31个单元,高中学校定向生名额分配到每个单元,主城区所有具有定向生资格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主城区内一级高(完)中学校的定向择优生。
3.主城区一级一等高(完)中录取定向择优生时,以本校统招择优生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划定定向择优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其他一级高(完)中(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以主城区一级高(完)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作为定向择优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4.继续实施教育招生扶贫工作,着力扩大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接受优质教育机会,实行主城区部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划出定向生招生指标,面向郊县(市)区招收“郊县班”、“民族班”和“阿诗玛班”等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办法。
5.普通高中体育传统特色项目(网点)学校,继续面向全市定向招收体育网点生。
6.郊县(市)区一级高(完)中招收定向择优生占公费生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5%。
(四)主城区普通高中录取办法。
1.提前批次学校录取时,先录取“民族班”和“阿诗玛班”志愿,再录取“郊县班”、外语类学校和空乘特色班志愿。
2.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第一、二、三批次学校录取时,采取“估分填报志愿和见分征集志愿”相结合的录取办法,每一批次均分为3个阶段进行录取。
(1)第一阶段为估分填报志愿录取,依据招生计划和估分填报志愿择优录取;
(2)第二阶段为见分征集志愿录取,每一批次视情况组织1-2轮征集志愿录取。第2轮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还有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制定补录方案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后自主招生。
(3)第三阶段为民办普高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每一批次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民办普高学校可办理自主招生提档录取。
3.第一、二、三批次学校的公费生招生,分为估分填报志愿录取和见分征集志愿录取两个阶段,按各批次的录取阶段和志愿分项安排录取名额。
(1)第一、二批次录取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第一阶段统招择优生录取名额分别为招生计划的40%和45%,定向择优生录取名额均为招生计划的55%;高中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若有未完成的定向生招生指标配额,纳入统招生录取,依据调剂指标和“调剂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本校统招择优生的录取分数线;第一阶段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名额纳入第二阶段征集志愿录取指标,公办学校再安排招生计划的5%,作为见分征集志愿录取指标。
(2)第三批次录取的公办学校,第一阶段估分填报志愿录取名额为招生计划的85%,第二阶段见分征集志愿录取名额为招生计划的15%。
(五)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
1.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联合招生录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和晋宁户口的考生可报考六区内普通高中学校。经开区、阳宗区考生按主城区招生录取范围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2.主城区部分优质高(完)中学校划出招生指标,定向择优招收“郊县班”。另外,昆八中、昆十中求实校区、昆十四中、官一中、官二中再面向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定向招生50人。主城区部分普高学校或普高特色班面向全市招生,全市考生统一填报志愿择优录取。昆明女子中学继续招收“女子春蕾班”。
3.昆一中、昆三中、云师大附中呈贡校区、云南民族大学附中开办“民族班”,定向招收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云南民族大学附中开办“阿诗玛班”,定向招收符合条件的女生。
4.郊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当地招考机构规定的招生范围执行。
(六)规范民办普高学校招生录取管理。
1.民办普高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普高学校的招生资质审核、招生简章审查、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范围管理、录取控制线管理、录取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
2.民办普高学校招收昆明考生可参加填报志愿录取,也可自主招生提档录取。民办普高学校参加填报志愿录取须报经市教育体育局批准,由市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发布招生目录;民办普高学校自主招生,不得招收分数低于市招委划定的普高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不得招收已按志愿投档录取的学生。
3.民办普高学校按招生办学范围跨区域自主招收省内其他州(市)的考生,分数不得低于昆明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拟录考生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籍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擅自安排入学后再补办学籍。
(七)认真落实加分照顾政策。
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加分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加分照顾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加分照顾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程序及要求审核办理,严格信息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相关加分照顾项目和标准另文通知。
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意义,把抓好中职学校招生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效举措,落实发展职业教育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明确的中职学校招生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管理中职招生工作,制定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果、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引导青少年学生选择中职学校就读。各级招考机构和学校要建立以人为本、简捷便民的招生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志愿填报、录取报到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大专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1.实行中职学校招生资格准入制度。各招生学校的资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由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核定后统一公布。
2.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院校招生统一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录取,市、县招考机构和学校积极配合,做好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各项工作。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院校的初中毕业生(包括参加中考和未参加中考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须在“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以下简称“工作网”)进行高中阶段信息登记,并到报名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获得“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登记号”,方可办理中职学校的相关录取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依法治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教育、保密、公安、卫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务组织管理,严明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考试安全平稳进行。
(二)加强管理,规范招生行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十项禁令”和“八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条件和录取控制线,做到依法招生、诚信招生和规范招生。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明确职责,严肃招考纪律。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和安全有序,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重要职责,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招生考试工作管理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并进行考评。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招生的行为。
(四)加大宣传,提高服务水平。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建立招生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和宣传招生考试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学校要准确把握招生考试政策信息,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一位考生及家长知晓中考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