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
《昆明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任务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28号)精神,对照《昆明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任务清单》,严格落实计提要求,以2018—2020年全市土地出让收入年均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为基数,从2021年起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及除主城五区外的各县(市)区、阳宗海风景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要做好资金统筹使用,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农发〔2021〕16号),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考核监督。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
其他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及磨憨镇可参照本任务清单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昆明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任务清单
重点工作 | 具体工作 |
一、稳步提高土地 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 1.以2018—2020年全市土地出让收入年均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为基数,自2021年起,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具体为: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全市及各县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分别达到6%、7%、8%、9%、10%以上,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及各县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
2.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
3.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各县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确保实现计提比例。 | |
二、做好与相关 政策衔接 | 4.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各县区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 |
5.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工作。 | |
6.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全市各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力状况、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 | |
7.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 |
三、加强土地出让 收入用于农业农村 资金的统筹使用 | 8.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各县区人民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
9.资金预算支出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 |
10.允许各县区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提升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 |
11.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加大对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投入的考核力度。 | |
四、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考核监督 | 12.严格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农发〔2021〕16号),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 |
1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 |
14.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 | |
15.加强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填报与监测分析工作。 | |
16.依托现有管理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系统,加强收支实时监控。 | |
四、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考核监督 | 17.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18.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
备注:主城五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为市本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