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办事指南

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办事指南

1 办理条件

被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本人、其亲属、所在村(居)委 会协办员可向原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发放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a)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现服刑期满被释放的;

b)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服刑期间予以假释的;

c)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法院判其无罪的;

d) 因失踪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本人再次出现或者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

e) 因未定期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已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

2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PC 端办理、移动端办理。

3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 申请材料

5.1 依申请

申请人向原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站(所)提出恢复发放申请,填写《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见附录 A 表 A.1),并提供以下材料:

a) 因失踪、未定期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待遇的,提供待遇领取人已确认待遇 领取资格的资料;

b) 因涉嫌犯罪或被刑事处罚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待遇的,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书,如:宣告无罪的法 院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释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5.2 不依申请

因未定期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被暂停待遇的待遇领取人,现已进行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到认证信息的,应主动发起待遇恢复发放业务。

6 联系电话

0871-67477601

7 办理咨询地点和机构

呈贡区呈祥街515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人社窗口

呈贡区呈祥街515号D7栋1618室

所属社区居委会

8 送达

8.1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反馈《不予受理回执》。

8.2 不符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反馈《不予办理回执》。

8.3 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反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清算核定表》。

9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9.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9.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

9.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号);

9.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 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9.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 号);

9.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 号);

9.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 号);

9.8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6 号);

9.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试行)> 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12 号)。

附录A

A.1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docx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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