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指南

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指南

1 办理条件

1.1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2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3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4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2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PC端办理。

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 业务流程

5.1 申请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登录国家社保平台,选择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转入地)和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转出地),选择本人状态(流动就业或申领失业金),在线通过本人身份认证后,发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其中:

a) 国家社保平台根据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登录信息,自动显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b) 转入地行政区划、转出地行政区划、转入人员状态等信息由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自行选择;

c) 在转入地没有下载转移申请之前,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以在线撤销申请。

5.2 转移申请信息校验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后,由国家社保平台将申请信息同步发送至部转移系统,转移申请信息经部转移系统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发送至转入地;若校验不通过,向申请人反馈错误原因信息。部转移系统以部级联网监测库失业保险参保数据为基础,对转移申请进行校验,校验要点如下:

a) 核对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是否在转出地曾经存在失业保险参保关系;

b) 核对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是否已经通过国家社保平台申请过同方向的转移业务;

c) 核对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是否有同方向的转移业务正在办理。

6  联系电话

0871-67427150

7  办理地点和办理机构

呈贡区呈祥街515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人社窗口

8 本文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包括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b)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c)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d)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

e) 《关于通过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开展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21〕22号)


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