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相关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相关许可审批 办事指南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新办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c).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一定数额的资金和办公设施;
d).有3名(含)以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e).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指南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申请许可服务范围
a).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b).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如需开展,须另补充材料,具体见(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管理)。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企业自愿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最短1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申请材料
(1)一般办理流程
a.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b.机构章程和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原件1份);
C.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d.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e.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f.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h.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受权书及身份证明(原件1份)。
(2)告知承诺流程
a.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b.告知承诺书(一式2份);
C.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受权书及身份证明(原件1份)。
6.现场勘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做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受理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开展现场勘验检查,申请人不得拒绝履诺检查。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收回许可证。
7.惩戒信息公示和失信修复
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纳入“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信息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联系电话
0871—67472909
9.办理地点和办理机构
呈贡区惠景园小区D7栋1612室或呈贡区呈祥街515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人社窗口。
10.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b)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c)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d)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e).《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f).《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
h).《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44 号)
i).《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j).《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社系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和在自贸试验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K).《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图
a)一般办理流程
b)告知承诺制流程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业务备案)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
a) .备案事项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b)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c).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投诉处理制度等);
d)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服务台账(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信息)。
附件:
三.人力资源机构事项报告(变更、延续及经营活动终止)
(一)设立分支机构报告
1.办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需提交的资料:
a) .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
b).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
c).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d).原审批机关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或备案登记表、备案证。
附件:
(二)变更报告
1.办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a)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b).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c).《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住所
a)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b).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c).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d).《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
a)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b).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c).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
d).《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
(三)延续报告
需提交的资料:
a)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延续书面报告》;
b).《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
(四)终止经营活动报告
需提交的资料:
a)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包括:终止原因、终止后单位债权债务、未完成业务处理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b).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c).《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行政备案登记回执。
附件:
四、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管理
拟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其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加注“开展网络招聘服务”,提交材料如下:
a)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书面报告》原件 1 份;
b).《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原件 1 份;
c).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招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原件 1 份;
d).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截图 1 份;
e).以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还须提交《网络招聘平台服务协议样本》原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