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来源:呈贡区医疗保障局

问81.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是不是就没有生育保险了?

答:不是。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201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因此,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

问82.怎么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能享受那些待遇?

答: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同步就参加生育保险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产假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问83.男性职工是否可以不参加生育保险?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有为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促进男女平等就业。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84.职工生育待遇有哪些?如何享受待遇?

答: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移交各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管理,发生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

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两者实行包干结算,包干结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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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假期天数执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如果配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问85.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标准县、乡级为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乡级为2100元。

参保孕产妇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3400元。

因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或在统筹区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