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来源:呈贡区医疗保障局

问97.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答:按照《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2〕40号)及有关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有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工会组织要做好困难职工认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问98.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如何认定?

答:大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上述相关部门咨询不同类别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2)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问99.医疗救助的待遇是什么样的?

答:(1)支付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2)特殊门诊医疗救助: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慢性病门诊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为2000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不在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病种范围,但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门诊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资致贫监測底线的,对发生的特殊门诊费用,参照特殊病门诊在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3)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三类人员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救助。四类人员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4)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明确的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教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特别提醒:医疗救助对象除急危重症及复诊外,须符合分级诊疗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三级医院就医才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