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10月31日,新修订的《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并拟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细则限制共享单车投放总量控制在20万辆以内,试点开放共享助力车投放。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董健平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管理,引导共享单车企业规范经营、有序发展,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昆明市共享单车管理实情,对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定。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题研讨论证,修改完善的《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容秩序管理处处长金小海介绍《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方面。《细则》分为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分工,文明使用共享单车,运营维护责任,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运营服务管理,监督考核,实施日期等十个部分。
适用范围修改
过去《细则》只适用于对共享自行车的管理,这次修改将共享助力车纳入的管理规范中。但要求,共享助力车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并遵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共享助力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20千米每小时。
对使用人及电子围拦、停放点设置进行了修改
考虑到下一步助力车投放,在使用人年龄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助力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单车。
为进一步规范停放秩序,在下列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设置电子围栏:(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单车停放的人行道。(2)中小学校、广场、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大学等。(3)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4)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场、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100米范围内。(5)不得在城中村划设共享助力车停放点或电子围栏。
对企业投放的车辆定位作了要求
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为适应电子围拦的设置,对下一步投放的共享助力车定位作了特别要求,助力车的定位要比现运行的共享单车定位更加准确,必须保证在米级范围内,以便于市民使用后,能按要求停放在电子围拦区域内,以科技来规范停放。
在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作了修改
依据昆明市人口、气候、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各方面因素,考虑我市现有共享单车存量仍然过多的实际,确定我市共享单车投放总量控制在20万辆以内。已在本市运营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组织旧车淘汰、新车投放等,必须严格报备。
企业投放车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各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实行配额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设计与共享单车出厂编码一一对应单车牌照,并在指定位置安装。牌照的制作、安装等事宜由企业负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将牌照纳入考核监督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考核监督管理系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并维护。
企业投放电动助力车前,必须携在昆明市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充电仓库电气、消防以及危险废物转运、贮存等各类合格证书原件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经对充电仓库等设施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
共享助力车的投放配额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实行统筹管理。投放数量实行严格管控,具体投放数额按照共享自行车与共享助力车实行置换,以旧换新。置换比例由市城市管理局研究确定。后续品牌共享助力车进驻我市,必须在品牌价值、运营能力及在其它城市运行评价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经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允许其投放。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电动助力车的,必须在取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牌照后,方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交警部门办理核发电动车号牌。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
对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进行了修改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200辆共享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每150辆共享助力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特别重视共享助力车的电池管理。要求共享助力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充电仓库建设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安全。充电仓库所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营企业实行仓库充电和运营分离的模式,聘请专业团队负责仓库充电工作。运营企业必须加强共享助力车电池管理,对每块电池都要进行信息登记,做到从出厂到报废处置的全流程监控。共享助力车换电车辆必须遵守蓄电池转运有关的环保、消防、道路通行等有关规定。共享助力车换电操作建议选择在上午3点至7点之间。共享助力车废旧蓄电池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共享单车企业将共享助力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对部分运营服务管理条款进行了修改
规定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注册服务,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助力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更加重视安全要求。要求投放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运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投入的各类设施不符合要素条件、运营企业未取得城市管理、交警部门核发的身份标签和牌照的,一律不得擅自投放运营各类共享自行车、共享助力车。对违规投放的,一经发现,将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没收,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