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记者从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开展扩大“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数量工作,符合通告中要求的基本条件的已定点零售药店和已申请2019年下半年医保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均可提出试点申请。
据介绍,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213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医保通〔2019〕55号)文件要求,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开展扩大“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数量工作。
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仅经营和摆放药品;
(三)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单位在申请门店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与执业单位保持一致,不得兼职或挂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至少配备四名普通员工,营业时间至少有两名普通员工在岗;
(四)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原已为医保定点的申请门店,须以往三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情形。
零售药店向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试点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连锁零售药店须提交总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须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还须提供该证正副本复印件;
4.零售药店地理位置缩略图;
5.铺面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7.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经营的药品品种及价格电子清单;
9.药品预售价格加成备案表。
零售药店提交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空白处手签“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签名、经办时间,并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同时,零售药店向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协议管理申请时须填写《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试点填报表格》,并报送到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填写要求见《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试点填报表格说明》。
申请试点的零售药店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及表格提交至属地医疗保险管理局,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具体内容可查阅市医保局发布的《昆明医保开展扩大“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数量工作的通告》。(掌上春城 记者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