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 记者周密/摄
昆明信息港(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22日,大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规则》,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具体条款是否适应当前的教育教学情况?是否可以作为纠纷的裁决依据?记者采访了部分家长、律师以及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对《规则》内容进行探讨。
《规则》可作民事裁决依据
五华区人民法院法官秦晓迎是一名6岁学生的母亲,《规则》开始征求意见后,她对其中的条款细节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学生的处罚不再是学校说了算,而是让各方面参与,这样更容易被接受。”
她认为,以往,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是否恰当,多用道德准绳加以评判,现在《规则》将教育惩戒权的概念予以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在教学管理中可以怎么样,不可以怎么样,都作了明确说明,比如教师可以惩罚学生作‘不超过一节课堂时间内的站立或者面壁反思’,这让教师在管理上有了依据。”秦晓迎认为,《规则》正式施行后,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的依据。
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丹办理过与教育纠纷有关的案子,她认为,关于教师的惩戒权利,在《教育法》中就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作过明确规定,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如果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家长、学校应该相互配合加以管教。之前的法律法规都明确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管教,只是没有提出教育惩戒权这个概念,此次《规则》不仅明确提出了,还作了细化,从法律的角度,她认为《规则》更具操作性。“《规则》从形式上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划分了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的学生违规情形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同时从内容上对惩戒权的行使也作了限定,不得体罚、不得侮辱人格等。明确了哪些情况下教师可以惩戒学生,也就是明确了学生不得有哪些行为,对教师和学生双方都有约束。另外,也提出了家长权责和发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
徐丹表示,一方面,《规则》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另一方面,也对惩戒权作出了限定,“《规则》允许学校自己制定惩戒措施,但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必要的时候进行专家听证,进行公示以后方可施行。”
徐丹认为,在学生和学校发生纠纷以后,《规则》中明确列举出来的内容,可以作为学生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学校惩戒行为是否正当等争议点的评判依据。
关于“度”的界定争议不少
徐丹曾接触过一起校园教育纠纷事例,一名高二学生在晚自习上玩闹,教师在管理时,这名学生先动手推搡了教师,之后这名教师踢了学生一脚,学生在躲避时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受伤。在家长的投诉之下,这名教师被学校处罚,扣发工资的同时被要求当众检讨。此后,这名教师难忍压力主动辞职。
徐丹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与学生之间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是学校,教师只是学校员工,若出现纠纷赔偿,应该是学校先向学生作出赔偿,之后再根据责任比例向当事教师追偿。而责任比例的划分,教师行为是否适当是一个重要因素,包括徐丹在内的不少律师、家长都认为,尽管《规则》中作了列举式的详细说明,但仍有个别条款存在“度”的疑问。
例如《规则》第六条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以采取“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这一条会不会在具体操作中变成变相体罚?”徐丹认为,“适当”的提法过于含糊。不少家长则认为,学生个体体质有差异,增加运动对一部分学生适用,对另外一些学生则可能产生较大负担而不适用,因此即便学校以校规方式对这一条进行细化,家长意见也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家长、律师、法官大都认为,《规则》针对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的管理较为含糊,争议空间大,可操作性不强。“这块比较含糊,如果作为审判依据,审理时会有疑问。”秦晓迎说,第八条规定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教育惩戒,其中一条是“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对于有校园暴力倾向的学生,令其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难以操作。”
另外,对于边远欠发达地区,《规则》的施行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徐丹表示,边远山区学校法治教育欠缺,家长配合程度低,《规则》中的“制定惩戒措施时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意见,并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这一点较难做到。
应由公办特殊教育来“兜底”
同样是《规则》第八条(严重惩戒),其中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这是《规则》中对“问题学生”给出的最严厉措施,也是争议较多的一项。
一名初一学生的家长认为,应该“因材施教”,对学生的管理给予一定弹性空间,“调皮的孩子可以管得严一点,胆小的孩子管得柔和一点。”这名家长认为,在孩子的成长阶段,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甚于学校教育,对有暴力倾向的孩子采取学校教育惩戒,甚至转学之类的手段,都是“治标不治本”。
据央视报道,2015年至2017年,88.74%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其中,造成死亡的占11.59%,导致重伤的占31.87%。这些数据揭示了我国校园环境的严峻形势和对“问题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性。徐丹认为,《规则》中“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这两项措施对学生的影响都非常大,等同于失去高考或者再教育的机会。把这部分学生简单地踢向社会,同样会带来社会问题。”
秦晓迎审理过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贩卖毒品、强奸等行为的比例都较高。她认为,用“限期转学”来解决校园欺凌等问题不现实,“把这个孩子转出去,无论转到哪个学校,他的问题始终都在。”她说,而且这一举措很可能带来另一个问题——“问题学生”被要求转学,但没有学校愿意接收。
秦晓迎说:“尤其是未成年阶段的‘问题学生’,需要一个兜底措施。”近几年,对“问题学生”教育的探讨一直热度不减,许多特殊教育机构因虐待学生、教育手段残忍被曝光,比如江西“豫章书院”,山东临沂杨永信“网戒中心”,以及四川“嘉年华”青少年心理辅导中心等。目前,针对“问题学生”开设的教育机构多为民办,许多机构资质不全,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秦晓迎建议,在“问题学生”管理中,应加大公办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让“问题学生”转出去以后有地方接收,并接受安全、专业的特殊教育,有了兜底保障,才能在他们进入社会前给予一定缓冲,减少后续产生社会问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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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这些惩戒可以有
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禁止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