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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66万借高利贷1.8亿 文山州这名女院长“胃口”太恐怖
文山广播电视台    12-13 21:37:06

12月13日上午8点30分,原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韦光萍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进行公开审理,中共文山州纪委州监委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庭审警示教育活动,州级卫生系统100人及40家州属单位共计30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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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光萍,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壮族,文山州中医医院原院长,在2008年至2018年间,韦光萍利用担任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企业相关人员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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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韦光萍在担任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期间,与时任文山州中医医院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王家洪违反《医院财务制度》《云南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未经医院集体讨论决策,也未报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向民间高利借贷共计1.816亿元,超过3%月利率支付利息和担保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145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光萍身为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韦光萍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韦光萍受贿人民币166.5万元、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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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光萍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受贿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光萍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当庭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决定对其犯受贿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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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光萍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所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但其拒不认罪,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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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韦光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韦光萍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10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5万余元依法继续追缴。

州中级人民法院韦光萍案承办法官 郑朝恒 :“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宣判,能警醒各级的领导干部要时刻筑牢反腐防线,吸取违法犯罪案件的惨痛教训,引以为戒,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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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庭审警示教育活动的党员干部通过此次旁听全面了解了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的全过程,大家纷纷表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汲取违法犯罪案件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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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红娟 :“对于我们卫生健康系统来说,韦光萍案件的发生可以说是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在下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刻吸取韦光萍案件的深刻教训,整治医疗卫生行业的不正之风,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努力的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我们卫生健康行业良好的一个发展环境。对于我个人来说,就是一定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的规范自己的言行,严防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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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医院纪检监察科负责人 梁舰 :“今天参加这个现场警示教育对我的感触很深,因为这些违法人就是我们身边的人,身为医院的纪检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坚持慎独、慎微、慎情,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医院的作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领导的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对一切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敢于亮剑。”(视听文山 文山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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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昝娟娟    责任编辑: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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