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获悉,在昆明市盘龙区农业农村局日前发布的《盘龙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街道、村组,可通过统建、联建或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该《意见稿》称,在双龙、松华、滇源、阿子营街道办事处和茨坝街道办事处2个村(居)民小组(小哨、小空山)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街道、村组,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或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农村独生子女户,户主夫妻和独生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家庭成员一并认定为一户;独生子女原则上不得和父母分户。农村多子女户,户主夫妻和未成年子女认定为一户;子女成年后,户主夫妻原则上应与其中一位成年子女继续组成一户,其他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分户。无子女、子女户口均已迁出且不在本户居住、独女外嫁或独子上门入赘的,户主夫妻可以认定为一户。户主夫妻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分户。
认定为一户的农户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易址迁建需满足条件为:现有住房老旧或建筑面积不够家庭成员居住,需要原址翻建(重建)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申请扩大重建的;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松华坝水源保护一级核心区内严禁审批新增宅基地(含拆旧建新及原址翻建)。(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