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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昆明信息港    11-04 08:16:47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日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依法督促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全面规范使用电子运单,负责对运输环节进行监管。同时,应将装货人在装卸货物前未通过电子运单系统进行查验的情况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应通过电子运单系统公布长期异地经营且未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单。加强对长期异地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长期异地经营企业及车辆台账,并核查企业备案情况。对于存在长期异地经营且未备案的云南省经营性、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通过电子运单系统锁定相关地市域内运单开具功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加强电子运单信息与车辆动态监控、高速公路通行记录、罐体检验文件等相关信息的比对分析,加大“有运输、无运单”“车先行、后填单”等行为的排查力度。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由系统推送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安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任务。运输危险货物,企业应当对驾驶人、押运人、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危险货物运单进行派车。运输普通货物,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载运普通货物的,企业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车辆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需填写行车日志,注明“运输普货”后方可派车。空车运行,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开展清洗、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或刚完成的危险货物运单未包含空车返回过程等情况需要空车行驶的,企业应当填写行车日志并注明“空车运行”后方可派车。

编辑:余娅雯    责任编辑:钱嘉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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